湖北文理学院实验室设置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加强学校实验室设置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湖北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停用及撤销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动态优化:根据学科发展需求与资源效益定期调整实验室布局;
安全优先:严格执行分级分类安全管理标准;
规范审批:建立校院两级论证与备案机制;
资源共享:推动跨学科设备与空间的高效利用。
第二章 实验室的建制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学校实验室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建制分为两种类型、三个层级,即:
教学型:实验教学中心→校级实验室→院级实验室(以房间为管理单位)
科研型:研究院(中心)→科研平台→科研实验室(以房间为管理单位)
第六条 实验室命名规则及编码
实验室名称应体现学科方向与功能定位(例:“XX院XX学科智能装备重点实验室”);新建实验室需避免与现有实验室名称重复,报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备案,实验室编码由学校按三级编码规则统一指定,已使用过的编码不再重复使用。
编码规则:由1位大写字母和8位数字组成,大写字母分为“J”和“K”,分别代表教学型和科研型;1-2位数字代表实验教学中心或科研单位,3-4位数字代表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下的校级实验室、学院(研究院)管理下的科研平台(一般由多个院级实验室组成),5-6位数字代表校级实验室管理下的院级实验室、科研平台管理下的院级实验室。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建立并维护全校实验室库,实时动态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
第八条 依托在学校的省部级实验室的设立、调整与撤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学校实验中心的设立、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校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需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十一条 院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需学院负责人审批,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申请建立的审批流程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请新建立的实验室,在开展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后,须由学院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湖北文理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基本条件,填写《湖北文理学院实验室申请建立审批表》(附件1)。科研型实验室经科发院批准通过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四章 实验室的调整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停用及撤销的调整,如:实验室更名、实验室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一般情况下,实验室经过改建后仪器设备及实验室功能发生变化,需重新更换名称;实验室部分合并,涉及的院级实验室名称、编码、面积等均发生变化,需要由申请单位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改建
(一)改建指在不改变实验室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和面积的前提下,对实验室的功能布局、设备配置、环境条件或安全设施等进行优化或升级。
(二)实验室改建包含以下内容:
空间改造:调整实验室布局(如划分功能区、增设通风橱)。
设备升级:淘汰老旧仪器,引入先进设备(如购置高精度分析仪器)。
环境优化:改善照明、温控、隔音等条件。
升级安全设施:增加消防设施、应急喷淋系统等。
(三)实验室改建项目的申批、管理、验收流程参照实验室新建项目。
(四)项目执行单位在改建项目正式实施前,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淘汰的旧设备进行处置。
(五)实验室改建项目完成后,若实验室功能及面积、设备类型和台套数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填写附件1申请更名或更改实验室安全级别。
第五章 实验室停用与撤销
第十五条 实验室停用指实验室因搬迁、调整、安全隐患整改、项目结束等原因,计划内或计划外地终止在实验室内开展的实验活动,并对场地、设施、物料及废弃物进行系统性处置与移交。
(一)因设备老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需暂停使用的实验室,需提交《湖北文理学院实验室停用申请表》(附件2),明确设备处置与场地封存方案。
(二)短期停用(≤6个月)向实验室所在学院(研究院)报备,封存设备并完成危险品清退;长期停用(>6个月)报国资处审批,须由学院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场地移交学校统一调配。停用期间仍需落实安全巡查责任。
第十六条 实验室重新启用指对已履行停用程序的实验室,由实验室负责人发起,经由安全条件评估、设施设备检测、环境恢复确认等一系列审核程序,重新运行并恢复其科研、教学实验教学活动。
(一)提交《湖北文理学院实验室重新启用申请》(附件3),通过安全评估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高风险实验室需通过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复查。
第十七条 实验室撤销
(一)撤销原因
1.因学科专业发展需调整实验室用途(如传统化学实验室改造成生物安全实验室)。需撤销原实验室,处置原实验室资产后方可新建。
2.无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任务。连续两年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人时数<1000(每年)或科研任务空缺。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效。
(二)撤销流程
1.学院(研究院)提交《湖北文理学院实验室撤销申请表》(附件4),明确实验室仪器设备处置、人员分流方案,按实验室类别书面报送相关单位审批。
2.校级审核通过后发布撤销公示,实验用房学校收回统一调配,注销实验室编号并备案。完成危险废弃物专业处理及档案封存(保留≥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文理学院实验室申请建立审批表
2.湖北文理学院实验室停用申请表
3.湖北文理学院实验室重新启用申请表
4.湖北文理学院实验室撤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