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树立实验室安全红线意识,增强实验室人员的责任心、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湖北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安全准入坚持“全覆盖、常态化、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我校实验室开展、参与实验教学、科研和管理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获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责任体系。
(一)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管理工作,国资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内容包括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机制,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工作,开展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指导和监督相关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的实施。
(二)各相关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和学科专业特点,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管理实施细则,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和其他人员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应急演练,实施考核和准入管理,对所属实验室落实安全教育和准入予以指导和监督。
(三)各实验室根据危险源特点、实验项目操作规程、日常管理要求等,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和其他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并核查准入资格。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源的管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法、自我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内容。以预防教育为主,重点开展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触电、防机伤、防泄密、防辐射、防污染等教育。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配合学校保密工作要求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根据各实验室危险源特点定期开展各类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第六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根据实验需要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理论实践并重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新生入学教育应包含不少于2学时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所有实验课(项目)应在开课前开展安全教育,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课程教学大纲。鼓励相关学院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类必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实验室安全教育可以根据内容采取讲授、视频、自学、应急演练、知识竞赛、黑板报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应保存相关记录。
第七条 实验室应对初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保存记录。
第八条 加大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实验室安全文化。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准入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分为两个层次:
(一)师生及其他人员进入安全风险等级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应完成相关二级单位或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取准入资格后方可准入。
(二)师生及其他人员进入安全风险等级为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应完成相关二级单位或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取准入资格后方可准入。
(三)实验室准入资格一般不超过六年,到期后应重新获取。
第十条 各级安全教育责任单位要详细记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准入执行的全过程,规范归档有关资料。各级安全教育计划、内容和实施情况作为年终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项目,作为事故倒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电工、电焊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工、爆破工、金属焊接工、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危险作业人员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到发证机关复审考核。
第十二条 跨院系开展实验活动、外单位参观或学习人员进入实验室,应获得接收单位批准并按照第九条获得准入资格,方可进入实验室,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二级单位或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定期开展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要求、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参考)